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明,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锦虹,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庞家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锦虹、庞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张锦虹、庞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锦虹、庞家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齐宏伟 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 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