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廷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杨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滨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廷普诉被告杨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廷普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廷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廷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廷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