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30。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
被执行人叶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3026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叶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执75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