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阳高县龙泉镇新华南街。

负责人:张利,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大同市开发区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高分公司。住所地:阳高县龙泉镇站前街路西。

负责人:陶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221执1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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