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29-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 珺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王利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