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佳连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122号3幢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94165W。

法定代表人:杨文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翩,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文,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恒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佳连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恒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佳连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佳连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院印)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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