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团标寺。
法定代表人:王礼平,厂长。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世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新华大道36座。
法定代表人:黄可唯,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世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及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世唯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世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成都世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成都世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