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爱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南郊新金叶大厦B座602房。 被执行人:韶关纺织工业材料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光明巷183号。 被执行人:朱沛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东堤中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尹爱林与韶关纺织工业材料公司、朱沛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韶关纺织工业材料公司、朱沛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2017)粤02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韶关纺织工业材料公司名下的韶关市北江区(现浈江区)东堤中路华信楼A梯404、604房【粤房地证字第263666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韶关纺织工业材料公司名下的韶关市北江区(现浈江区)东堤中路华信楼A梯404、604房【粤房地证字第2636662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明洲 审判员 谢祥军 审判员 张贵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