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住大余县南安镇伯坚大道中段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669795984T。
负责人:黄剑,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康俊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被执行人:陈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系被告一妻子。
被执行人:康俊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康俊宇、陈冬梅、康俊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3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找住房公积金、车辆、不动产、银行账户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康俊宇名下有车牌号为赣B×××××车辆,已另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陈冬梅名下有坐落于江西省大余县的房产,权证号:赣(2018)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3278号,登记面积42.83m²;坐落于江西省大余县的房产,权证号:赣(2018)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3280号,登记面积29.58m²;坐落于江西省大余县的房产,权证号:赣(2018)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3279号,登记面积29.85m²;坐落于江西省大余县的房产,权证号:赣(2018)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3281号,登记面积29.30m²;坐落于江西省大余县的房产,权证号:赣(2018)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3282号,登记面积44.03m²;上述房产已另案进行查封。2021年5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0606.05元,截至2021年5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10606.0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