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原告:赵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赋宁,江苏千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赵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赵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赵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宝(系赵某5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赵某2与被告圣某、赵某3、赵某4、第三人赵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赵某1、赵某2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允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1、赵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6元,由原告赵某1、赵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传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 记 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