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门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门某其他案由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台军妮 审判员  王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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