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门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门某其他案由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台军妮 审判员 王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