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仲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杨炳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特14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唐仲兵与杨炳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炳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杨炳文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杨炳文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杨炳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申请XX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炳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唐仲兵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旭霞 审判员 田亮亮 审判员 牛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