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
法定代表人:司品永,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宋守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守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