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郸城县,现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运用河南法院网络庭审系统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赵某参加诉讼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长女王紫慧由被告抚养,儿子王某2、次女王紫静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紫慧生于****年**月**日,次女王紫静生于****年**月**日,儿子王某2生于****年**月**日,现三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被告长期不在家,双方分居已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紫慧、王紫静,婚生子王某2由原告王某1抚养,被告赵某不负担抚养费。被告赵某正常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三、原告王某1给予被告赵某10000元经济补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原、被告自此两清,互不纠缠。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1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文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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