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桂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熊小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桂茹与被告熊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桂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小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程桂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熊小云返还原告程桂茹借款20 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熊小云系朋友关系,熊小云于2018年11月1日以急事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0 000元。后经多次催要,熊小云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熊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1日,熊小云向程桂茹借款,程桂茹通过其信用卡刷卡向熊小云指定账户分两笔汇入19 000元,并给付熊小云1000元现金。同日,熊小云向程桂茹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程桂茹现金贰万元。” 上述事实有信用卡交易记录、《借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到庭陈述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的权利。被告熊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本案中,程桂茹通过刷信用卡方式向熊小云指定账户汇款方式出借资金19 000元,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熊小云应向程桂茹返还相关款项。程桂茹以现金方式出借1000元的行为,属合法有效的借贷行为,熊小云对相应款项应予以返还。综上,程桂茹要求熊小云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熊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程桂茹借款2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熊小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熊小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程桂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 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张天泽 书 记 员 丁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