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淑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宁,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永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淑秀与被告黄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淑秀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淑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慈方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