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月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韩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月庆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南皮镇龙湖××单元××楼房××套[房号:冀(2019)南皮县不动产权第0001575号],保全价值600000元。申请人李月庆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南皮镇龙湖××单元××楼房××套[房号:冀(2019)南皮县不动产权第0001575号],保全价值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俊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