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佘湖新城(湖南建筑装修机具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44014房。 负责人:张俊利。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无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登记信息,又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发起了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保险、无公积金、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8日查明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有房产并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封(随后该查封的房产正在进行异议程序暂不宜处置);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021年7月26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 2021年7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七夕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止,本案应执行的债务188395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