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相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许连义,男,满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志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张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郭相俊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初1278号)、原告许连义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初1279号)、原告王志花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初1280号)、原告张莉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初1281号),上诉四起案件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被告辩称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四案系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相俊、许连义、王志花、张莉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四原告购买的均是被告开发的“晓廊坊”小区的商品房屋,而该房屋位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上述四起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宝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叶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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