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国某有限公司济南动力部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隋建勇,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隋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1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A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85.6公里处(长清区某甲办事处某乙路口)时,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安全驾驶、超速行驶、未让行人先行,与由西向东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左某、边某1发生碰撞,边某1受伤,左某(女,生于****年**月**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王绪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边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系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边某1、证人边某3、边某2、程某的证言、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决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