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冉孟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春,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易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申请人:阳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冉孟松与被申请人易煌、阳飞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冉孟松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煌、阳飞在洪江市人民法院处到期债权70000元,案外人洪江市安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湘N3××××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冉孟松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易煌、阳飞在洪江市人民法院处到期债权7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案外人洪江市安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湘N3××××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向孙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勇江 书记员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