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洋湖村湖境雅苑1栋2109房。
法定代表人:夏锦闻。
被告:黄中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中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中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