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月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
被告:吕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告:蒋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月兰与被告吕其、蒋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月兰、被告吕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向月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吕其、蒋颜清偿向月兰货款1877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吕其给石门县尧业城市广场的“我家酸菜鱼馆”店装修,从向月兰经营的装饰材料店购买装修材料若干。吕其要求先送货后结算,最终尚差欠向月兰货款18772元。嗣后向月兰多次追讨,吕其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
被告辩称
吕其辩称,2018年8月17日,石门县尧业城市广场的“我家酸菜鱼馆”店的装修设计由楠汸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承包,具体承包人为钱忠泽,吕其被钱忠泽聘为施工及材料采购员;该店的设计装修耗时约2个月,前期大部分材料款已结清,剩余部分因材料数量及价格并未得到三方认可,故并未结清;吕其仅负责施工和部分装修材料的购买,并向原告告知了材料的去向、用途及结算方式。故吕其不是本案被告;蒋颜为吕其妻子,其对该买卖合同不知晓,也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蒋颜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吕其与蒋颜系夫妻关系,案外人陈双(俗名陈木匠)系代吕其采买签字。2018年8月17日,承包方楠汸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钱忠泽施工队签订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我家酸菜鱼(石门店)装饰装修工程,嗣后钱忠泽聘请吕其为施工及材料采购员。2018年9月7日至10月3日,吕其多次向向月兰多次赊购装修材料,向月兰出具了有吕其或陈木匠签名的产品销售单,总金额为43772元,实际已付25000元,尚余18772元未付。2018年11月2日,向月兰将写有结算后货款余额18772元的产品销售单以微信方式发送给吕其,得到吕其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其向向月兰赊购装饰装修材料,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两者为合同的相对方,与第三方无关。吕其拖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吕其与蒋颜系夫妻关系,吕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其个人债务,故蒋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向月兰的各项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吕其、蒋颜共同支付向月兰货款187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吕其、蒋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