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邹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七七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银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王群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七七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银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国军、邹波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七七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银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国军、邹波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4.2147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