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龙海风情小镇。
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符传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401号裁决,立案执行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传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911.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符传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符传武在银行和其他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明丽
书 记 员 林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