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福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安仕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德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福顺与被执行人安仕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4053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

执行人 安仕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9日等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安仕超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安超仕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存款扣划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本院委托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夏津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本院在通过网控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

七、本院委托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在山东省夏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

九、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21年6月24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司法专邮送达被执行人。

十、本院委托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基本现况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标的40530元,已执行16.51元,剩余案件款40513.49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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