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合础,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甫,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系李合础儿子)
被告:李批元,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合础与被告李批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合础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合础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合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合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