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树宝
被执行人:刘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树宝与被执行人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7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树宝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刘康拖欠申请执行人孙树宝借款本金14000元及迟延履行金13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合计15375元。被执行人刘康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孙树宝,余款2375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完元给申请执行人孙树宝,申请执行人孙树宝表示同意;2、执行费1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申请执行人孙树宝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树宝与被执行人刘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琼9027执42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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