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享安,男,****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2019年9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6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振检公诉刑诉[2021]212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享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享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享安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享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经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