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甫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黄甫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华、唐祥,贵州知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永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神奇东路金城大厦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660195X9。
法定代表人:兰红兵,该支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负责人:龙保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甫琼、黄甫乾与被告廖永宽、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黄甫琼、黄甫乾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甫琼、黄甫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6.00元,减半收取1733.00元,由原告黄甫琼、黄甫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