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府新南街8-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26106251K。

法定代表人:余俊,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该行职员。

被告:程翠珍,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富登银行”)与被告程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富登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被告程翠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银富登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人民币19458.08元,并支付罚息自2020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16.5%计算至本息两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8日,原告中银富登银行与被告程翠珍及其丈夫王得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二人发放贷款5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1%,贷款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一次还本。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如约发放贷款。被告程翠珍及王得胜自2020年6月27日开始未按约定还清当期应还本息。依据借款合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16.5%。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程翠珍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仅提出王得胜2020年11月因病去世后无力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程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458.08元并支付罚息(自2020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16.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程翠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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