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与六一路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28759504。
法定代表人:沈明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口市亚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