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慈溪宁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1313、1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199471。

法定代表人:赵傲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达,该公司员工。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鸣鹤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0069028K。

主要负责人:夏科吉,该厂投资人。

被告:夏科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慈溪宁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联担保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麦格橡胶厂)、夏科吉、厉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达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宁联担保公司以未履行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麦格橡胶厂即时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2.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全部归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夏科吉、厉峰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各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告麦格橡胶厂向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借期至2019年6月19日,月利率7.2‰。同日,原告与麦格橡胶厂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麦格橡胶厂提供保证金5万元交付原告,如被告麦格橡胶厂于原告代偿借款本息后未能及时偿还,须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的利息。被告夏科吉、厉峰对原告的上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麦格橡胶厂未如约还款,原告代偿借款本息17.50万元,扣除保证金5万元,被告麦格橡胶厂尚欠原告12.50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特种转账传票各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宁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全部归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夏科吉、厉峰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夏科吉、厉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靳春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吴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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