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剑飞,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泉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友华诉被告江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泉兵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37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4000元,现金人民币243000元,共计人民币437000元,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以生意失败为由拒付,2020年原告多次打电话被告,被告拉黑原告电话,微信删除,原告春节回家找被告,其避而不见。 原告提交收款收据及转款凭证各一张,收据内容“借款人江泉兵今收到债权人周友华开户行平安银行账号62×××23向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号62×××19户名江泉兵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转账金额人民币194000元整以及现金金额243000元整,共计人民币437000元整大写肆拾叁万柒仟元整已全部收齐作实-收款人江泉兵身份证号3604291971××××××××”。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根据平安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12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94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给原告,内容“借款人江泉兵今收到债权人周友华开户行平安银行账号62×××23向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号62×××19户名江泉兵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转账金额人民币194000元整以及现金金额243000元整,共计人民币437000元整大写肆拾叁万柒仟元整已全部收齐作实-收款人江泉兵身份证号3604291971××××××××-2012年4月4日”。现原告诉称因其讨款无果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437000元,本院对其中有银行凭证证实的194000元予以支持;对于其余的243000元,因原告在本案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现金金额的来源,亦不能证实确已实际交付,仅有收据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对该243000元现金借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友华人民币194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友华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8元,由原告周友华负担2199元,被告江泉兵负担1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佳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