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锦州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庄里南郡天下皇城13#-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策,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锦州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珊珊 书 记 员 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