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从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继续履行由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由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2.请求依法判令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返还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给付的工程款29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赵某承包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恒丰国际商住楼的消防工程,主要包括消防和排风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地下排风、排烟系统。由赵某包工包料,包办消防工程施工手续并取消防验收合格证。付款方式为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新建楼房抵顶消防工程款。赵某挂靠吉林省兴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合同履行后,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新建房屋抵顶了工程款,但赵某迟迟不组织消防工程验收,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另外,赵某以垫付配套费、工程增量等理由使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付工程款290,000.00元,但赵某理由实际并不存在。现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之间均没有涉案工程合同,也不存在靠挂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某辩称,案涉工程赵某已履行完毕并经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之所以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因为案涉工程并没有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消防部门缴纳超设计图纸增加建筑面积的罚金所致,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规定案涉工程是办理验收合格证。另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赵某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首先申请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主体应为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次,取得许可证是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亦不应本案审理范畴。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二项请求无事实依据。配套费是赵某替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向磐石消防缴纳的费用(因未经批准先施工)、工程量增加是因为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超设计图纸面积施工(因超面积被吉林市消防处罚)导致赵某施工成本增加,且前述费用是经过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的,详见2018年9月13日经双方确认消防工程结算单。故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多给付赵某工程款,恰恰相反,在消防工程结算单标明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赵某交付6单元5楼11号、8楼2号用以抵顶工程款,但截止至今还未为赵某办理入住手续,亦即是说欠赵某的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完毕,为此赵某保留诉权。另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是受到欺骗,应在一年内行驶撤销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庭审中,首先,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认没有向消防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其次,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之间没有明确的账面清单。第三,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何参与本案所涉工程。故该案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00元,返还磐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怀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木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