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羽稀,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向寅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游羽稀诉被告向寅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游羽稀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羽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羽稀撤诉。 本案受理费628.00元,减半收取计314.00元,由原告游羽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蜀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