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州中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乌什塔拉乡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负责人:马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萍,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被告:崔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中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乌什塔拉乡分公司与被告崔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巴州中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乌什塔拉乡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中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乌什塔拉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中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乌什塔拉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巴州中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乌什塔拉乡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