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苟学文,住西宁市。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陶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启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霞,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学文诉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陶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学文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学文以其父亲苟启德去世后尚未确定债权的继承,待确定继承人后另行起诉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学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564元,退还给原告苟学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孝琴 书记员 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