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孙权,****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杨与被告孙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权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孙权偿还李杨欠款9350.00元,利息2960.00元,本息合计12310.00元;2.所有诉讼费用由孙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春孙权承包耕地,使用李杨泵站供水灌溉,因当时孙权资金紧张,没有给付水费,经双方协商同意,孙权为李杨出具9350.00元欠据1张,约定2017年10月底前偿还此款,欠款到期后,经李杨多次索要未果,后无法联系孙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孙权偿还欠款9350.00元,利息2960.00元,本息合计1231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孙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春天,孙权耕种土地时,使用李杨泵站供水灌溉,当时没有给付水费,经双方协商同意,孙权为李杨出具9350.00元水费欠据1张,约定2017年10月底前偿还此款,欠款到期后,经李杨多次索要孙权未给付,后无法联系孙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孙权偿还欠款9350.00元,按10‰计算38个月利息3553.00元,本息合计12903.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李杨向本院提供了欠据原件1张及泰来县民委员证明1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欠款人孙权签名的欠据1张,证明孙权种地使用李杨泵站供水灌溉,供水费共9350.00元,欠款事实存在,孙权应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现孙权一直未给付,李杨要求其给付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计算,双方在欠据中并未约定利率,李杨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孙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参加庭审陈述及辩论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李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孙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杨供水费9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5元,由李杨负担25.75元,由孙权负担82.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孙权负担,与上款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晓峰 人民陪审员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闫长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毕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