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4楼2413号。 法定代表人:吕昌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文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浔路1225号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知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文轩陶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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