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作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
法定代表人:段生福,该指挥部指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案款9771862元,执行费149619元已由被执行人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缴纳,剩余案款未履行。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划拨后继续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凉州区邓马营湖生态建设指挥部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该公司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