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兰,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调兵山市某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调兵山市某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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