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桂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系王桂玲丈夫),男,生于****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身份证号码:XXX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佳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被执行人:王占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玲与被执行人王佳奇、王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宁050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30256元,已受偿2000元(案外支付),执行费354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向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告知由其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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