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正钢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市锦兴建设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廖国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资兴经济开发区罗围食品工业园(中南油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蓝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香,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正钢工程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湘108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6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正钢工程服务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正钢工程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瑞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政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