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文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被执行人丁励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丁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文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丁励洪、丁励平(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查到被执行人丁励洪有位于新余市2处(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是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查明被执行人丁励洪有赣K×××××号机动车一辆(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是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被执行人丁励平有赣K×××××号机动车一辆(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是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因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故仅作查封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0370.00元,截至2021年5月17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0.00元及执行费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