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风,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永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健与被申请人马东升、李永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健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李健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健申请再审提出的诉求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李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健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