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姚志雄,****年**月**日出生,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琴诉被告姚志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金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