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红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周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星爱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号景天成2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RED95B。

法定代表人:彭红星。

第三人: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红星、周慧与被告贵州星爱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爱飞公司)、第三人徐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红星、周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爱飞公司、第三人徐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红星、周慧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解散贵州星爱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彭红星、周慧诉称,原告彭红星、原告周慧与第三人徐刚与2019年6月19日在贵阳市注册贵州星爱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后徐刚一直没有来贵阳参与公司经营,三人注册的公司都是二原告在经营,由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无法维持经营下去,故请徐刚来贵阳工商部门一起申请注销公司。徐刚开始答应一起注销公司,后电话也不接,短信也不回,故意逃避。因为疫情,三人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按国家法律法规,理应注销,徐刚故意不接电话,不来贵阳工商部门配合注销公司,属于严重逃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星爱飞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徐刚一直不来贵阳工商部门配合注销公司,也一直不接电话,导致不能正常注销。

第三人徐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星爱飞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红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号景天成29层1号。股东彭红星持股39%,徐刚持股10%,周慧持股51%。

被告星爱飞公司成立后受到疫情影响未实际进行经营,被告星爱飞公司召开股东会,二原告参加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并办理注销手续,但第三人徐刚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相关公司注销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所举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星爱飞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经营,也未作出过正式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二原告持有90%的股份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二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散贵州星爱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贵州星爱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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