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鞍山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十二村1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176977XR。
法定代表人:韩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孝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孝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马鞍山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宇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滢